香港身份︱謝偉俊倡予中央駐港人員永久居民身份 鄧炳強:根據條例任期屆滿須回內地

政治

撰文: 戴朗希

發布時間: 2024/07/10 15:35

最後更新: 2024/07/1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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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根據本港《入境條例》,以中央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資料圖片)

立法會選委界議員謝偉俊提出書面質詢,建議政府容許中聯辦等內地機關派駐香港工作的人員,在港住滿七年後可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安排配偶及子女來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根據本港《入境條例》,以中央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加上工作任期屆滿後,亦必須返回內地,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謝偉俊問到,政府曾否向中央政府了解,為何在港合法居留連續七年或以上的非中國籍人士一般可依法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惟身為中國公民兼「香港通」的人士卻不可享有同等待遇。

鄧炳強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派往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等工作的公職人員,需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來港,而通行證上述明「持證人係國家公職人員,受委派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

鄧炳強續稱,根據《入境條例》第 2(1)條,通行證屬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而《條例》亦指出「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因此,這些人士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鄧炳強解釋,上述條文源自港府在2001年提出,並於2002年11月6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的《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有關修訂規定派駐香港工作的內地公職人員所持的證件如註明該人員受委派以公職身分在香港工作,則其在居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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